安吉县山川乡2023-45地块初步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3-12-05

安吉县山川乡2023-45地块占地1365m2,位于安吉县山川乡马家弄村,地块外东北侧紧邻鸬鸟溪,地块外西侧紧邻闲置农田,地块外南侧为村内小道,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119°39′55.742″E30°28′6.158″N根据《安吉县山川乡2023-45地块规划红线图》,该地块规划为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办发〔202051号),该地块用地性质属于居住用地的范畴内。

根据现场踏勘以及对当地居民及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访谈可知,安吉县山川乡2023-45地块内历史上为农田,2014年前种植水稻和时蔬,2014年后以茶叶种植为主,基本不使用农药。地块内于2017年进行平整后闲置,2018~2019年期间由周边马甲弄村村民自建临时仓库,主要用于存储农具,于2020年前后拆除。地块于2023年初起开始建设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现状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地块内部水泥硬化已经完成。地块内历史上未进行工业生产活动,地块内无固废堆积和其他污染物,地块内无其他外填土。

地块周边主要企业有安吉鼎兴纸制品厂(1994-至今)、安吉振强塑料制品厂(2000-至今)、混凝土加工站(2008-至今)、安吉兴荣纸品包装厂(2003-至今)、安吉县山川民政橡塑保温制品总厂(1985-2013年),无印染、电镀、喷漆等重点污染行业的企业。

根据20191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用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现规划用途变更为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属于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的范畴内,因此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利于下一阶段地块开发利用的环境监管同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7号)、《湖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7-2020湖政发〔2017〕27)、《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等文件要求,该地块用地性质变更为居住用地的情况,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环境风险。安吉县山川乡人民政府为查明本地块土壤的历史受污染情况,以及确定本地块适合作为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使用,特委托浙江环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单位)对安吉县山川乡2023-45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对该地块土壤污染情况进行初步识别,为该地块后续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

我单位于20237~8月期间展开第一阶段环境调查,根据人员访谈、现场踏勘、资料收集等途径,了解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及历史、周边环境等情况由于地块周边历史上有工业企业生产,无法确定场地内土壤和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因此需要进一步开展采样调查工作。我单位根据第一阶段环境调查结果编制了《安吉县山川乡2023-45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方案》,并2023817~19通过专家函审,依据专家函审意见,我单位对监测方案进行完善。根据完善后的监测方案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杭州广测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对地块及周边环境的土壤及地下水进行了采样分析,共布设4个土壤监测点位和4个地下水监测点位,现场共送检11个土壤样品(包括1个现场平行样)和5个地下水样品(包括1个现场平行样),实验室检测分析52项土壤指标和75项地下水指标;20230825日进场作业,于20230825日完成全部钻孔以及土壤采样工作;于20230828日完成全部地下水采样。

根据监测结果,本次调查认为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不需进行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即可直接用于规划的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要求的再开发利用。现结合有关导则和标准编写了《安吉县山川乡2023-45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为业主及管理部门对本地块的管理和开发建设提供依据。


附件:安吉县山川乡2023-45地块初步调查报告